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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新中海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辛庄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MA6XFGK86F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宝鸡路
法定代表人:陈金球
2024年6月19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执法证号:27021015265)根据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线索,对凤县新中海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辛庄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9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22日、2024年7月29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陕西宝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环评报告表关于建设内容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4〕9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0721.00元(大写:贰万零柒佰贰拾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