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凤县不罚决字〔2024〕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1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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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凤县凤州镇马鞍山村青岩沟

法定代表人:刘少宁

我局于202472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超标。现场对你单位环保编号为I-TCM0400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监测,三次测量吸光度平均值为0.66m-1,标准限值为0.50m-1,测量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202472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7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72日现场检查照片、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7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410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参照《宝鸡市生态环境初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第16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717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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