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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2025〕1号
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83X4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桥头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
2024年12月2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执法证号:27021015265)对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调阅你单位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2024年11月15日启炉至11月30日,你单位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持续超标,平均值为75.092mg/Nm3,超标0.5倍;日均值持续超标,平均值为75.204mg/Nm3,超标0.5倍,超标期间,你单位烟气平均流量为6.35万立方米/小时。2024年11月28日19时,最大小时超标值为153.635mg/Nm3 ,超标2.07倍,烟气平均流量为9.93万立方米/小时,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50mg/Nm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4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现场负责人:张晨辉,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张晨辉,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视频截图1份1页(2024年2024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拍摄(提取),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事实及最高小时浓度值);
4.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异常报告表1份11页(2024年12月3日由张晨辉提供,证明企业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异常超标时段及超标污染物);
5.烟气排放口日均值1份1页(2024年12月3日由张晨辉提供,证明企业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异常超标时段日均值);
6.《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3日由张晨辉提供,证明企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3日由张晨辉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以及调取证据材料来源);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5〕1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种违法行为的规定,凤县宝凤
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2种违法行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查阅你单位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持续超标,平均值为75.092mg/Nm3,超标0.5倍;日均值持续超标,平均值为75.204mg/Nm3,超标0.5倍,超标期间,你单位烟气平均流量为6.35万立方米/小时,2024年11月28日19时,最大小时超标值为153.635mg/Nm3 ,超标2.07倍,烟气平均流量为9.93万立方米/小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十五条(“小时烟气流量”以超标当日在线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认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2种违法行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不足10万标立且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幅度为55-60万元。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相关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你单位非主观过错,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且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规定,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决定对你单位突破裁量基准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25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