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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2024〕11号
凤县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9B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双红唐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洋东
2024年9月1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执法证号:27021015265)对凤县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陕C 8U5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恒定为813 r/min;渝D C1552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恒定为1301 r/min;陕C 80438过程数据中车速为0 km/h。上述车辆在检测数据异常情况下,你单位仍出具合格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4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现场负责人:任伟,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24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任伟,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视频截图1份3页(2024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拍摄(提取),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及违法事实);
4.《检测费用票据》1份3页(2024年9月18日由任伟提供,证明你单位3辆柴油车检验费用和违法所得);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10330142023091209430597)1份(2024年9月18日由任伟提供,证明陕C 80438过程数据中车速为0 km/h,你单位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6.《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10330142022081510372271)1份(2024年9月18日由任伟提供,证明渝D C1552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恒定为1301 r/min,你单位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10330142024040809575777)1份(2024年9月18日由任伟提供,证明陕C 8U5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恒定为813 r/min,你单位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8.《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18日由任伟提供,证明企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9.《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18日由任伟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以及调取证据材料来源);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4〕11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行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种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的规定,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配合调查,处罚额度10-20万。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出具虚假报告3份。
我局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总计12.2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