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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凤县环罚〔2025〕4号
陕西千维崇期科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L3F
地址:凤县凤州镇邓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黄飞飞
2025年3月31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接到邓家台村村民举报附近沥青搅拌站臭味大,影响附近林麝养殖,我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执法证号:27021015265)根据投诉线索确定为陕西千维崇期科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凤县环保智能型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立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沥青烟气污染防治设施等离子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内光氧催化灯管共80个,39个灯管运行显示灯不亮,处于损坏状态,过滤棉和活性炭箱附着大量焦油,现场调阅危废出入库台账,自2022年6月29日更换过滤棉后,未再更换相关耗材,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5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现场负责人:杨全强,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屈辉,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拍摄(提取),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事实);
4.环保竣工验收表1份5页及2021年4月30日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KC2021HB04417)1份9页(2025年4月3日由屈辉提供,证明企业验收监测相关情况及沥青小时烟气流量);
5.2024年12月11日自行监测报告(森美佳境监(综)字〔2024〕第12070号)1份11页(2025年4月3日由屈辉提供,证明企业沥青小时烟气流量);
6.陕西千维崇期科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关于更改公司机构名称的通知》1份2页(2025年4月3日由屈辉提供,证明企业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有效性);
7.危废库出入台账(2025年4月3日由屈辉提供,证明企业过滤棉更换时间);
8.《关于陕西千维崇期科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情况的说明》1份9页(2025年4月3日由屈辉提供,证明企业为小微企业);
9.《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3日由屈辉提供,证明企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10.《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3日由屈辉提供,证明企业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以及调取证据材料来源);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5〕4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2021年4月30日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KC2021HB04417)载明沥青烟气流量约为3万标立方米,2024年12月11日自行监测报告(森美佳境监(综)字〔2024〕第12070号)载明沥青烟气流量约为1.2万标立方米,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种违法行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部分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的情况,处罚幅度为20-25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相关规定,你单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且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降一档处罚,处罚幅度为15-2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