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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2024〕12号
凤县安信商砼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EQ29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安沟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邓熙隆
2024年12月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27021015265)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交叉检查组榆林组反馈线索,对凤县安信商砼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厂区西北方向物料堆场内堆存的砂石原料覆盖不完全,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气专办转办函〔2024〕47号1份2页(2024年11月28日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转办函,证明省级监督帮扶过程中凤县安信商砼站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4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现场负责人:郎宗贤,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4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郎宗贤,证明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视频截图(2024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拍摄(提取),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及违法事实);
5.抑尘网采购发票1份(2024年12月3日由郎宗贤提供,证明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的事实);
6.《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3日由郎宗贤提供,证明企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3日由郎宗贤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以及调取证据材料来源);
8.非敏感区域证明材料1份(2024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提供,证明违法行为处于非敏感区域);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4〕12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种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厂区西北方向堆存有大量砂石,覆盖不完全的地点位于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幅度为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