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凤县环罚〔2024〕1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11 15:1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

C凤县环罚〔202412

凤县安信商砼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EQ29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安沟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邓熙隆

202412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27021015265)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交叉检查组榆林组反馈线索,对凤县安信商砼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厂区西北方向物料堆场内堆存的砂石原料覆盖不完全,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为凭

1.宝气专办转办函20244712页(20241128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转办函,证明省级监督帮扶过程中凤县安信商砼站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页(2024123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现场负责人:郎宗贤,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3页(2024123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郎宗贤,证明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视频截图2024123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拍摄提取),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及违法事实);

5.抑尘网采购发票1份(2024123日由郎宗贤提供,证明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的事实);

6.《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123日由郎宗贤提供,证明企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123日由郎宗贤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以及调取证据材料来源);

8.非敏感区域证明材料1份(2024123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提供,证明违法行为处于非敏感区域);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412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种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厂区西北方向堆存有大量砂石,覆盖不完全的地点位于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幅度为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大写:叁万伍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1211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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