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4〕9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5-09 09:0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C陇县环罚〔20249

陇县粤远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04

地址:陇县华伦物流园C区19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闫晓强

4月7日,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4月2日商洛交叉检查组反馈问题,对你厂陇县粤远汽车修理厂依法进行了核查,发现你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月2日监督帮扶组检查时,你厂未按照规范要求对排放的废气开展2023年度检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转来的“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4月2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时间: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4月7日,现场负责人:闫晓强)、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时间:2024年4月7日,拍摄人:闫小辉)、陇县粤远汽车修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4422日以《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46),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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