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陇县环责改〔2024〕1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15 09:16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存根)

                                  C陇县环责改〔202412

陇县惠鑫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5E

地址:陇县城关镇环城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超

4月8日,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4月2日商洛交叉检查组反馈问题,对你厂陇县惠鑫汽车修理厂依法进行了核查,发现你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月2日监督帮扶组检查时,你厂未按照规范要求对排放的废气开展2023年度检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转来的“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4月2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时间: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4月8日,现场负责人:左鑫)、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4月12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时间:2024年4月8日,拍摄人:闫小辉)、陇县惠鑫汽车修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 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话: 2660280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4月1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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