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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4〕6号
陇县大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6M
地址:陇县城关镇黄家崖村4组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宝鸡专业组反馈问题”,对你(公司)陇县大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月9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破碎车间及制砖车间污染治理设施布袋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4年3月18日,现场负责人:赵福慧)、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3月19日,现场负责人:赵福慧)、陇县大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