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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4〕5号
陇县华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2E
地址:陇县东风镇尧场村 法定代表人: 徐凯亚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宝鸡专业组反馈问题”,对你公司陇县华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月11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窑炉正常工作,炉窑配套的废气脱硝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4年3月18日,现场负责人:张天灯)、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3月19日,现场负责人:张天灯)、陇县华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