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陇县环责改〔2024〕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11:0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C陇县环责改〔2024〕5号

陇县华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2E

地址:陇县东风镇尧场村             法定代表人: 徐凯亚

20243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宝鸡专业组反馈问题”,对你公司陇县华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月11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窑炉正常工作,炉窑配套的废气脱硝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4年3月18日,现场负责人:张天灯)、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3月19日,现场负责人:张天灯)、陇县华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话:  2660276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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