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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陇县环责改〔2024〕2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红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34
地址:陇县交通物流园区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 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你(单位)机动车历史检验记录,调阅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检测过程实时数据,发现你(单位)陕AV1000、陕C3197S、陕C380U7、宁AY653V共计4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车速低于60km/h问题;陕C3W551柴油车存在转速恒值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9月24日,现场负责人:朱亮)、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24日、证明内容: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陕AV1000、陕C3197S、陕C380U7、宁AY653V共计4辆柴油车存在车速低于60km/h问题;陕C3W551柴油车存在转速恒值的问题。)、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份10页(提供时间:2024年9月24日、证明内容: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其检测的陕AV1000、陕C3197S、陕C380U7、宁AY653V、陕C3W551共计5辆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价格表一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严格规范机动车检验过程工作人员操作流程,杜绝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