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麟游环责改字〔2022〕2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11 14:00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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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崇文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忠森

    2022年7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王军昌、任金磊(执法证号:27020015205、27020015201)对你公司承建的崔木煤矿北翼风井项目进风井掘进工程进行群众投诉问题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抽水泵及管道将地面二级砂浆水收集沉淀池内砂浆水抽排至场外的河道,后汇入普化河。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规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麟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麟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

                                     2022年7月5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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