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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环罚〔2020〕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3057436570
地址:宝鸡市凤翔县糜杆桥镇北水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吕兆林
2020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建军、贺庆、张建宇(执法证号:610302、612320、612479)在监督性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储煤仓未密闭、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9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0〕6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 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贮存煤炭未密闭处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针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共处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环罚〔2020〕76号
凤翔县兆兴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3057436570
地址:宝鸡市凤翔县糜杆桥镇北水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吕兆林
2020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建军、贺庆、张建宇(执法证号:610302、612320、612479)在监督性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储煤仓未密闭、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9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0〕6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 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贮存煤炭未密闭处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针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共处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