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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环罚〔202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裕润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BW8H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范家崖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作业未采取有效集中收尘措施,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1〕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26355101012001340
开户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巍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环罚〔202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裕润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J9BW8H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范家崖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作业未采取有效集中收尘措施,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1〕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26355101012001340
开户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巍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