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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责改〔2021〕10号
眉县常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WM07K
地址:眉县常兴镇常渭东路南段 法人:魏昭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月8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王宁军制作);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制作);
3、营业执照(2021年1月6日由眉县常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2021年2月20日前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辉 罗静文 电 话:3261789
地 址: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