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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责改〔2021〕8号
千阳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LQ7Q
地址:千阳县城关镇望鲁路 法人:张崇贵
我局于2021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3月12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区供热站3台运行锅炉配套建设的三联体除尘脱硫塔未同步运行;西区供热站部分原煤露天堆放、南区供热站部分炉渣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王宁军制作);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制作);
3、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1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照);
4、营业执照(2021年3月5日由千阳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同步运行西区供热站三联体除尘脱硫塔,立即对西区供热站部分露天堆放的原煤、南区供热站部分露天堆放的炉渣采取密闭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辉 罗静文 电 话:3261789
地 址: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