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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责改〔2021〕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天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24G
地址:凤翔县长青镇高咀头村
法定代表人:江昌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 10日、5月 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5月11日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化池西侧偏北、西侧偏南两处掩埋外排污泥约2立方米,其中:偏北处掩埋污泥0.5立方米(长2.5米、宽2米、深0.1米),偏南处掩埋污泥1.5立方米(长3米、宽1米、深0.5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朱军涛、罗静文、张辉制作);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罗静文、杨会平、张辉制作);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罗静文、张辉、杨会平制作);
4.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1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照);
5.营业执照(2021年5月10日由宝鸡天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污泥。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罗静文 电话:3261783
地址:宝鸡市代家湾行政中心六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