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陕C环罚(2021)14号
凤县声威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6790
法定代表人 :陈建群
地 址:宝鸡市凤县凤州镇马鞍山村青岩沟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4月-6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测设施比对监测情况的通报(一)》、《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2021年4月1-6月7日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超标情况的函》、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