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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罚〔2021〕10号
千阳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0LQ7Q
地址:千阳县城关镇望鲁路 法定代表人:张崇贵
我局于2021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3月12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区供热站3台运行锅炉配套建设的三联体除尘脱硫塔未同步运行;西区供热站部分原煤露天堆放、南区供热站部分炉渣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王宁军制作);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制作);
3、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1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照);
4、营业执照(2021年3月5日由千阳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时限到期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18〕24号)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7万元整(大写:壹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