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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责改〔2021〕21号
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910F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9号 法人:路崇弟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0月9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有2处砂土物料,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0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辉、张建宇制作);
2、现场证据照片2张(2021年10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辉拍摄);
3、现场勘察图1张(2021年10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绘图);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0月9日由执法人员张辉、张建宇制作);
5、营业执照(2021年10月8日由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对2处砂土物料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巍 电 话:3261789
地 址: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