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陕C高新环责改[2021]15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1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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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新十七路 

法定代表人:赵晖

  2021年8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7C)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伸缩式密闭喷漆房未进行密闭处理,导致喷漆作业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2.铆焊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工序配套的焊烟净化器未正常开启使用,导致焊接作业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19日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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