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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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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陈仓区千渭南环路90号院1幢4层02号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筑工地现场进行土石方作业,工地内部挖掘机破拆路面、装载机工地内部倒运沙土。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币、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陈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