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1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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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虢镇桥南  法定代表人:闵建平

我局于2020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12月27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2.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2月27日由执法人员金雯、闵辉制作);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2月27日由执法人员金雯、闵辉制作);

3、营业执照(2020年12月27日由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0〕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并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18〕24号),第四类违法行为: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规定,违法行为第二项(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不符合规范的和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万元整(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高新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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