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15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14:59

范小平:

地  址:八鱼镇姬家殿村工业园 

经营者:范小平

2021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玻璃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玻璃加工厂 于2021年1月开始建设,同年2月开始投入生产。已建设全自动立式中空玻璃外合板压生产线一台、全自动立式中空玻璃涂胶生产线一台、丁基胶涂布机一台、卡片机一台、铝条挂料架一台。玻璃加工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

  相关证据记录: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制作);

  2、现场证据照片4张(2021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闵

辉拍摄);

  3、现场勘察图1张(2021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闵辉绘图);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制作);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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