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12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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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姬家殿村6组

法定代表人:黄涛

2021年6月9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厂区外排口废水进行检测,监测报告(秦景蓝监【综合】字(2021)第490号)显示:厂区外排口废水PH为5.5(国家标准为6-9),石油类为15.5mg/L(国家标准为15mg/L),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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