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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好狮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C0M
地 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姬家殿村6组
法定代表人:黄涛
2021年6月9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厂区外排口废水进行检测,监测报告(秦景蓝监【综合】字(2021)第490号)显示:厂区外排口废水PH为5.5(国家标准为6-9),石油类为15.5mg/L(国家标准为15mg/L),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3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