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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贾五焕
身份证号码:61032119580808****
个体工商户名称:宝鸡市高新区卓丰源废旧物品收购销售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G653M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磻溪镇景家崖村154号
2021年9月7日,在陕西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执法检查中对贾五焕(个体工商户)在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磻溪镇景家崖村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卓丰源废旧物品收购销售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危废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露天堆放约200桶(每桶容积为50L)溶液,经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陕环鉴〔2021〕环鉴字第9号显示桶内液体PH值≧12.5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陕环鉴〔2021〕环鉴字第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2〕3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