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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罚〔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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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惠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保荣
2022年7月29日,我支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孙巍、刘宝利(27020015060、27020015055)在VOCs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复合车间外催化风阀温度传感器接口处有破损,封闭不严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7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2〕10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中(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