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环责改〔2022〕1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0-25 09:01

陕C环责改〔2022〕14号

宝鸡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29T    法定代表人:伍仓侠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三联村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根据省厅开展的工业窑炉省级执法检查通报问题对你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熔炼车间的布袋除尘器布袋破裂仍未更换,抛丸工段安装的布袋除尘器无布袋清灰记录。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笔录1份共2页、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宝鸡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伍仓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宝利  徐兰芳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4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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