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环责改〔2023〕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10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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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孙巍、徐兰芳、刘宝利(27020015060、27020015066、27020015055) 在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正常运行臭气除臭防治设施;

2、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

3.污水处理站一沉池搅拌器故障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董琳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宝利  徐兰芳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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