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环责改〔2023〕1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04 13:06

陕C环责改〔2023〕16号

 

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79X1

法定代表人:周永林

地址: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拐里村 

2023年6月1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孙巍、刘宝利(27020015060、27020015055) 根据省级交叉执法交办的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周永林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陕西锦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锦润监(气)字(2021)第118号、锦润监(气)字(2021)第426号自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宝利  徐兰芳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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