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陕C环罚〔2023〕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79X1
地址: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拐里村
法定代表人:周永林
2023年6月1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孙巍、刘宝利(27020015060、27020015055) 根据省级交叉执法交办的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锦润监(气)字(2021)第118号、锦润监(气)字(2021)第426号自行监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孙巍、刘宝利制作);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孙巍、刘宝利制作);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 2023年7月17日由执法人员徐兰芳、刘宝利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7月17日由吕玉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3年7月17日经法人授权由吕玉龙提供)。
6、陕西锦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锦润监(气)字(2021)第118号、锦润监(气)字(2021)第426号自行监测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3〕15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11项(“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处罚幅度2—5万元)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宝利 徐兰芳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