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陕C环罚〔2023〕13号
宝鸡麦尔思顿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XXXXXXX4P78
地址:高新开发区科技新城陆港智能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隆
2023年7月2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徐兰芳,刘宝利(27020015066、27020015055) 在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宝鸡麦尔思顿钛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酸洗、碱洗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碱雾吸收塔未运行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徐兰芳、刘宝利制作);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徐兰芳、刘宝利制作);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 2023年7月28日由执法人员徐兰芳、刘宝利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7月28日由冯隆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3年7月28日由法人代表冯隆提供)。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3〕19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5“违法事实”第1条:(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处罚幅度10—1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针对“配套的酸雾吸收塔、碱雾吸收塔未运行”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兰芳 刘宝利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