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环责改〔2023〕2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15 10:2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环责改〔2023〕21号

宝鸡市万宝隆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679839067

地址:金台区金河工业园                      法人:马占奇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口7月28日、7月31日共计3小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2页(2023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王宁军、张辉、罗静文制作);2.现场证据照片1张(2023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张辉拍摄);3.现场勘察图1张(2023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绘制);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023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制作);5.营业执照(2023年8月4日由宝鸡市万宝隆陶瓷有限公司提供);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正常。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3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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