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环罚〔2023〕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10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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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孙巍、徐兰芳、刘宝利(27020015060、27020015066、27020015055) 在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正常运行臭气除臭防治设施;2.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9日由执法人员孙巍、孙晓宏、徐兰芳、刘宝利制作);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9日由执法人员徐兰芳、刘宝利制作);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宝利拍摄);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2月      13日由执法人员孙巍、徐兰芳、刘宝利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2 月13日由邵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3年2月13日经法人授权由邵潇提供)。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3〕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针对你公司“未正常运行臭气除臭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处罚幅度2—3万元),处以行政处罚叁万元整。

针对你公司“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4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建立管理台账但记录弄虚作假处罚幅度1.5—2万元)的规定,对“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的违法行为处罚2万元)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贰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计处以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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