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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青二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xml:namespac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881J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巨福路39号 法人:贺国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5月9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要求对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3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宁军、张辉、罗静文制作); 2.现场勘察图1张(2023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罗静文、王碧霞绘制);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罗静文、王碧霞制作);4.监测报告(驭腾(测)字(2022)第12-012号)(2023年5月6日由宝鸡青二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5.营业执照(2023年5月6日由宝鸡青二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规定和规范要求对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中的苯、甲苯、二甲苯进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