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环责改〔2023〕1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9 14:24

陕C环责改〔2023〕13号

 

宝鸡鸿盛恒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M8530

法定代表人:郭峰波

地      址:宝鸡市产丰路西段6号 

2023年5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冯小维,黄军林,李艳(27020015051、27020015041、27020015056) 在“VOCs”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真空焊接箱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20米高排气筒;2、危险废物与杂物混存。

以上事实有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宝鸡鸿盛恒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郭峰波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快验收进度,未完成验收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艳   刘宝利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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