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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扶风环责改〔2024〕3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610***********1014
地址/住址: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樊家河村22号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县林业局交办的樊**尧等人在陕西野河保护区非法采挖砂石、破坏生态环境线索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发现,樊**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野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王十万沟底部分山体存在非法采挖砂石痕迹,采挖面为不规则形状,面积约300平方米,采挖砂石方量约800方,采挖砂石均已外运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4日由樊**(610***********1014)提供,证明你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4日由李文娟、张宇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下违法行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杜绝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破坏;2.对开挖的山体恢复原状或采取栽植苗木等其他补救措施。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