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陕C扶风环责改〔2014〕3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0 14:1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扶风环责改〔2014〕3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省军工(集团)胜利锻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000******938A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胜利路8

2024820日,我局对202465日,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检查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组反馈你单位未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噪声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噪声监测并保留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820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820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820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820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8月20日由候新昌(6103247308010030)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820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现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开展2024年自行监测工作,并向我局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820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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