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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2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省军工(集团)胜利锻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000******938A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胜利路8号
2024年8月20日,我局对2024年6月5日,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检查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组反馈你单位未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噪声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噪声监测并保留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8月20日由候新昌(6103247308010030)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8月20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知书》(陕C扶风环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8月23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 违法行为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规定的 1/2 的;或原始监测记录超过 1/2 的,处罚幅度为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2.2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