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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扶风县奥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TG42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科技工业园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2024年8月29日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企业破碎工段未生产,挤出、注塑工段生产正常,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张宇(2702001522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8月29日由高**(身份证号:61032419******0519)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8月29日由高战奇(身份证号:610324******0519)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8月29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听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
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塑料制品或者其他行业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行业,处罚幅度2-3万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2.2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晓敏、邰怡 电 话:0917-5227775
地 址: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邮政编码:72229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