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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扶风环责改〔2014〕2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东润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GN2B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西关路18号
2024年9月12日,我局对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及陕西省审计厅对你单位检查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组反馈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4年7月25日上午10时,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但当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已经在关闭时间处填写为下午4时;调阅你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显示2024年5月、6月污染防治设施开启时间均为7时50分,关闭时间均为下午4时10分。2、2024年5月7日,陕西省审计组现场查看,你企业存在UV光氧设备未正常运行,3个模块紫外线灯管未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9月12日由李**(610324******3129)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9月12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7、扶风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气专办转办函〔2024〕39号、扶气专办转办函〔2024〕34号)转办函。
违法行为1: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