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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东润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GN2B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西关路18号
2024年9月12日,我局对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及陕西省审计厅对你单位检查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组反馈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4年7月25日上午10时,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但当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已经在关闭时间处填写为下午4时;调阅你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显示2024年5月、6月污染防治设施开启时间均为7时50分,关闭时间均为下午4时10分。2、2024年5月7日,陕西省审计组现场查看,你企业存在UV光氧设备未正常运行,3个模块紫外线灯管未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9月12日由李**(610324******3129)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9月12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7、扶风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气专办转办函〔2024〕39号、扶气专办转办函〔2024〕34号)转办函。
违法行为1: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2024年9月30日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违法行为16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建立了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处罚幅度0.5-1万元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
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塑料制品或者其他行业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行业,处罚幅度2-3万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2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两个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1万元(大写)叁万壹仟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