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陕C扶风环责改〔2024〕3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1 09:56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扶风环责改〔2024〕3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扶风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602M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法门镇农林村李家窑组

20248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第九轮省级大气污染治理监督帮扶组反馈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砂石库房外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该砂石约1200吨,占地面积约80平米,部分利用绿网进行覆盖,部分露天堆放在库房外,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820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820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820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820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820日由郭**(61032419******2035)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附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820日由郭**(61032419******2035)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820日由李文娟、张宇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强化日常监管,对不能及时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及其他原辅材料,利用绿网或防晒网进行全面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无组织粉尘污染,严控粉尘无组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821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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