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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2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金牛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055C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
2024年8月21日,我局对2024年7月25日,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检查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组反馈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及相关规定开展2023年度无组织废气监测并保留原始记录。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8月21日由鲁**(61032419******0014)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8月21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7、扶风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气专办转办函〔2024〕34号)转办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听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
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6.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 1/2 的,并保留所有已监测原始记录的,处罚幅度为2-3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2.2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晓敏、邰怡 电 话:0917-5227775
地 址: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邮政编码:72229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