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陕C扶风环罚〔2024〕2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25 11:2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2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辉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MGXH

地址/住址: 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午井镇小寨村原砖厂

20241216,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院内贮存的黑色不明物料,经现场勘察确定为煤泥,正在晾晒,约52吨,物料占地面积约78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和围挡等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216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 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1216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1216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1216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1216日由张**61032419******0110)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1216日由张广辉610324******0110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1216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听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

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 以内的;处罚幅度为1-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1万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晓敏、邰怡         电    话:0917-5227775            

地  址: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邮政编码:72229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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