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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2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辉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MGXH
地址/住址: 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午井镇小寨村原砖厂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院内贮存的黑色不明物料,经现场勘察确定为煤泥,正在晾晒,约52吨,物料占地面积约78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和围挡等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 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12月16日由张** (61032419******0110)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6日由张广辉 (610324******0110)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6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听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
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 以内的;处罚幅度为1-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1万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晓敏、邰怡 电 话:0917-5227775
地 址: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邮政编码:72229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