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扶风县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3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扶风县谷物蛋白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96H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天度镇西权村S209
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外污水收集池(长约87米,宽约25米,深约1.8米)大棚已全部破损,存在明显气味;2.未根据实际建设生产情况及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重新完善相关环评手续;3.未开展2022年、2023年度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51)、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51)、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7月29日由权**(610324********2817)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29日由权**(610324********2817)提供,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7月29日由李文娟、张宇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截止2024年10月18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2024年10月22日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32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事实为“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幅度为“1-5万元”;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 第13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事实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未开展自行监测;或无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幅度为“10-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1万元(壹拾壹万元整)。累计罚款人民币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
2.责令停产整治,根据建设生产实际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重新办理并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