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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五峻龙龙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3610324MA6XGPWT4D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五郡村老庄组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张宇(2702001522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张宇(2702001522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7月5日由刘少龙(610324195108091818)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7月5日由杨晓敏、张宇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知书》(陕C扶风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7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意见书。
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水污染防治类: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外,水日排放量不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 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罚幅度:10-2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处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罚款。
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行为,环评文件类别为登记表项目,违法事实为: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责令改正后超过5日未完成备案的,处罚幅度为1-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2:处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共处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