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扶风环罚〔2025〕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16:2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扶风县东顺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442Q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县城新老区连接路东侧11号

2024年10月10日,我局对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交办问题进行检查,检查组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发现陕C 1C000、陕C 2C670、鲁Y UE677等30份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标准中11标准要求进行实施,存在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2.发现陕C 9426Q检验(测)报告过程数据中车速低于60km/h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标准,B.2.3.2试验步骤中要求车速应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的规范检测要求。

3.调阅发现陕 C8F130、陕C85351等9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恒值。该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4.发现陕A2P54Y、陕C5R995、陕C7337Z等3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0。经核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3日由执法人员雍宗让(27020015105)、杨晓敏(2702001521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4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4年10月10日由罗*(610324********3130)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40份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相关过程数据照片(2024年10月10日由罗*(610324********3130)提供,证明检测报告存在问题)。

8、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查处整改的通知》(宝环函〔2024〕565号)。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0日由雍宗让、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听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

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分类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的”,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处罚幅度为30-40万元。

因你企业对违法行为涉及车辆进行了召回重检,召回车辆尾气检测均合格,经案件审议会讨论,认为你企业召回车辆尾气检测均合格,对环境影响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了对环境的危害后果,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降一档的行政处罚,即降为处罚幅度为20-30万元,处2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你单位向我局提供的40份检测报告以及该单位环检价目表,该单位违法所得为0.43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2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0.435万元共计22.435万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晓敏、邰怡            电    话:0917-5227775            

地  址: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邮政编码:72229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5年1月17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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