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陕C扶风环责改〔2025〕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发布时间:2025-01-08 16:4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扶风环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拓之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K56H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刘家堡001号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组反馈你单位存在隧道施工弃渣乱堆乱倒,占地1366.5平方米。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隧道施工产生的洞(石)渣、洞(石)渣加工后产生的石粉和污泥,露天堆放于未采取三防措施的空地。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你单位产生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反馈问题现场核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污泥堆放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3、陕西拓之邦再生资源有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证明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营业执照(2025年1月7日由秋**(610431********0335)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附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秋**(610431********0335)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对擅自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并向我局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5年1月8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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